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,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,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不征收增值税;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。
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;
二是委托方将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直接开具给购买方;
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(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)与委托方结算货款,并另外收取手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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